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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3-12-05 10:46   审核人:

沈建研字(2012)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国务院有关学位工作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作为我校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工作的指导性纲领。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我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根据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授予专业学位的类型有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

第四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我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我国公民以及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均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须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规定任务,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的,可获得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全部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于符合以上要求者,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教务处复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办法、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执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了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熟悉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写出论文的外文摘要。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考核:

1.硕士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和全校任选课四类课程,学位课是为本学科各研究方向研究生统一开设的课程,它反映本学科最重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必修课是根据所确定的研究方向及研究课题而开设的课程,目的是使研究生对自己的研究方向有关的新技术、新知识,从面上和深度上有进一步的了解。选修课是为研究生扩大知识视野或帮助他们更深刻地了解新理论而开设的课程,允许硕士生根据自己的兴趣或需要进行选修。全校任选课是为提高研究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加强身心修养开开设的课程。

2. 研究生在读期间除完成以上课程学习任务外,还须参加规定的实习实践及学术活动。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实习实践为必选环节,不计入总学分,内容包括:教学实践、生产实践和社会调查。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实习实践纳入课程学分管理,须按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内容包括:专题研究、工程设计及参与横向课题等。学术活动纳入课程学分管理,内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做学术报告和选听学术讲座等。

3.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按考核形式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学位课为考试课,必修课为考试课或考查课,其它为考查课。各课程按其性质和授课学时数规定其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及答辩。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撰写及中期检查:

1.硕士研究生须进行开题报告,且通过论证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具体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规定执行。

2.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须满足以下要求:

(1)应在论文课题范围内,系统地查询国内外文献,并做出正确的分析与评述。

(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或建议,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论文应在理论分析、计算方法、测试技术、数值处理、工艺方法等某一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改进或创新。

(4)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其内容一般包括目录、中外文摘要、前言、主要内容、理论分析、实验或计算、结论、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等。在前言中,应说明选题的指导思想、课题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前人的研究成果及自己的新见解或观点。论文中如引用别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要注明出处。

(5)论文撰写应文字通顺、层次清楚、字迹工整、图表清晰等。具体格式按照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3.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期间须通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方可取得申请答辩的资格。具体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规定执行。

4.除撰写学位论文以外,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还须按规定要求发表一定数量和层次的学术论文,否则不允许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具体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1.硕士学位的申请。凡在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要求且经导师同意后的硕士学位申请者,可按照本细则规定进入申请硕士学位环节。

2.硕士学位的授予。硕士学位申请者进入申请硕士学位环节后,须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盲审、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方可获得硕士学位。具体按照学校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程序及要求、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规定、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规定、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办法及处理规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等执行。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获得博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毛泽东思想,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熟练掌握并运用一门外国语;

3.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考核:

1.博士研究生的课程是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深化和扩展,并能反映当前学科发展的新水平。主要由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及学术活动组成。学位课、必修课是为重点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而开设的课程。经过了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和培养后,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能满足科学研究的基本需要,可以通过选修相关学科或跨学科的课程、参加学术活动等进一步拓展知识面。博士研究生外语课程应着重培养其语言应用能力。

2.博士研究生的课程按考核形式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学位课为考试课,必修课为考试课或考查课,其它为考查课。各课程按其性质和授课学时数规定其学分。“学术活动”的学分由各单位根据研究生参加活动情况记载相应学分。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学分后,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科学研究成果的全面总结,论文的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价值或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实用价值,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新性成果。

2.学位论文内容应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目录、中外文摘要、前言、综述、主要内容、理论分析、必要的实验或计算、结论、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等。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1.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公开发表达到规定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方可获得申请预答辩资格。

2.各单位、学科应参考第十三条要求,根据本学科领域的专业特点,提出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的本学科学术论文的具体量化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备案。具体按照我校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量化指标(由各学科制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检查:

1.博士研究生须进行开题报告,且通过论证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开题时由依托单位组织召开开题报告会,开题时间一般在第二或第三学期进行,也可根据培养需要由导师及学科点确定。开题结果须向研究生学院备案。具体按照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规定执行。

2.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期,须参加且通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方可取得申请预答辩的资格,中期检查由依托单位以组织研讨或报告会的形式开展,中期检查时间一般在第四学期末进行。中期检查结果须向研究生学院备案。具体按照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1.博士学位的申请。凡在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要求且经导师同意后的博士学位申请者,可按照本细则规定进入申请博士学位环节。

2.博士学位的授予。博士学位申请者进入申请博士学位环节后,须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盲审、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方可获得博士学位。具体按照学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规定、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程序及要求、博士学位论文盲审规定、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办法及处理规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等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学校要求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部)设置。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议事规程等参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细则废止,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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