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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2013-12-06 10:42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加强对学位证书的监管力度,按照国务院学位办、辽宁省学位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证书按授予种类分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含成人学士学位、来华留学学士学位)的证书。

第二章 学位证书的订购

第三条 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统一订购。

第四条由各相关单位对学位授予人员的种类、数量进行统计,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每年10月为次年证书征订时间,如有改动另行通知)上报次年所需学位证书的种类、数量。

第五条 我校学位证书订购的费用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先行预支,与辽宁省学位办结算完毕后凭单据,按订购数量及总值与相关部门进行结算。

第三章 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从辽宁省学位办领取并发放到各订购单位。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对各类证书要实行专人专柜保管,严防丢失。因管理混乱而造成证书丢失,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批准的各类学位授予人员名单发放学位证书。发放数量、领取人员要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核批准授予的名单相一致。对获取学位证书的人员名单和学位证书号要按相关政策、要求登记或电子注册,同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在发放证书完毕后须将学位证书发放的数量、剩余证书的数量和作废证书的数量统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剩余、作废的学位证书(含内页)返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位证书的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做到认真负责,严格管理,就各种出现的违规、遗漏等问题将追究责任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沈阳建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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