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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定、聘任及管理办法
2013-12-07 10:41   审核人:

沈建研字(201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定须严格遵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的需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及校外人员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定与聘任。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定及聘任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年龄一般在57岁以下,身体健康,科研、教学成绩优良,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备我校教师资格或兼职(客座)教授资格,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和科研经费来源。

3.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第1人),或有一本以上公开出版的著作(前3名),或有一项省部级以上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前3名),或有1项以上主持的设计类作品获省部级奖励(前2名),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重要规划、文件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4.近三年,主持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一项市级(省行业)及以上科研项目,且目前至少有一项为在研项目。近三年申请人进入学校科研账户经费:工学学科达2万元以上,管理学科0.5万元以上,人文社会学科达到0.3万元以上。

5.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主讲一门研究生课程,能够提供指导研究生开展学习和科研工作必备的条件。

6.学校提倡跨学科专业申请指导教师资格。跨学科专业申请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有与该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课题,并且有能力跨学科专业指导研究生。且须向该学科及其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评定程序: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6月份开展。

2.个人申报。凡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学科提出申请。

3.学科点审查。各学科点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将通过初审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依托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科依托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资格评定基本条件及各学科研究生教育现状与学科发展需要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建议名单。

5.学校备案。校学位办对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建议名单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申请者视为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核情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大会备案。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程序: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每年研究生报到后组织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与研究生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双选结果。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双向选择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为通过双向选择的导师颁发《沈阳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证书》并予以公布,每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聘期为三年。没有通过双向选择的导师不予聘任。

3.对于年龄不符合指导一届研究生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需由学科点依托单位提出明确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与考核

第七条 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1.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2.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承担本学科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定期召见研究生,检查和指导课程学习,在中期考核和毕业鉴定时,做出客观、准确地评价,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3.全面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安排和指导文献阅读、选题、开题、试验、论文撰写及答辩各环节工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水平。

4.注重研究生科研及实践能力的全面培养,为研究生创造实践学习基地,关心和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

5.定期向学科及其依托运单位报告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每届研究生毕业后应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6.合理支配“导师指导研究生经费”。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每年6月份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依学校的导师工作职责和学院(系、所等)制定的相关导师工作细则与规则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将停止招生。考核的主要包括导师的教书育人、科研能力、指导水平、敬业精神等方面。

第九条 对于连续2年未能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需重新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定。

第十条 学校为聘任上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提供必要的研究生指导经费,给予相应的工作量;定期开展优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鼓励先进;遴选优秀导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访问及交流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沈阳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定及聘任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废止。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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