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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2013-12-08 09:19   审核人:

沈建研字(2008)25号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工作,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和表彰在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工作的组织

学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学校人事处、研究生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审核工作;

3.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评选工作的原则

1.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注重实绩、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

2.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每2年评选一次。

3.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比例为具有3年以上指导研究生经历且当年在职导师总数10%左右。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精心指导研究生,因材施教,关心研究生各方面的成长,注重研究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和学术道德培养。

3.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在学科建设工作中起重要作用,成绩显著。

4.近3年,主讲过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遵守教学纪律,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良好。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近3年来,出版或发表较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具有省部级及以上较高水平科研、设计成果,曾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重要的科研课题。

5.具有3年及以上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并正在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且近5年所指导的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得国家级或全国性科技、设计、竞赛奖励;

(2)曾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或曾获得其它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或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设计、竞赛等奖励;

(3)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学术论文或指导研究生有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的论文;

(4)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代表学校参加设计规划大赛、科技竞赛、艺术大赛等学术活动,为学校争得了荣誉。

(5)具有其他较高水平的科研、设计成果,对地方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以及相关学科的学术发展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获奖资格。

(1)指导研究生有违法违纪及学术道德问题者;

(2)评选时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3)指导的研究生中课程学习成绩差、或有开题不通过、中期筛选不通过或学位论文不通过等问题者。

四、评选工作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所推荐,填写《沈阳建筑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审批表》,并附导师本人及所培养研究生获奖、科研设计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竞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2.学校人事处、研究生学院汇总有关材料并组织审核,提出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入选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入选导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人事处、研究生学院提出异议。

3.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审核批准。

五、表彰与奖励

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并对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予以奖励每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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