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研字[201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内涵建设,优化人才培养类型和结构布局,推动研究生教育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和学校《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建党发 [2017]8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三)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四)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五)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坚持优化布局、服务需求、突出特色、提高质量的原则。通过动态调整,主动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的学位授权点,自主增列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的学位授权点。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每年开展一次,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第二章 调整原则
第五条 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一)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二)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三)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六条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一)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二)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七条 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三章 学位授权点撤销
第八条 学位授权点的撤销分为研究生培养单位主动撤销和学校统筹撤销两类。
第九条 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一)学位授权点申请。学位授权点在广泛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充分研究论证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设现状、发展趋势、合格评估标准和研究生培养条件、质量,统筹考虑合格评估存在的可能风险,填写撤销学位授权点申请报告,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议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报告,做出是否同意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同意撤销的,将有关材料和建议报校学位办审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审议有关分委员会建议后,做出是否同意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决议。
第十条 当学位授权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学位办提出拟统筹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一)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中,被同行专家评议为“不合格”;
(二)学科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在上级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三年均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或三年内累计出现5篇及以上“存在问题论文”;
(三)生源持续萎缩、社会需求不足、就业困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校学位办。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由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四章 学位授权点增列
第十三条 学位授权点增列分为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增列和学校统筹增列两类。
第十四条 对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对主动撤销后不同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或学校统筹撤销后空缺出的学位授权点名额,由学校统筹增列。
第十五条 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一)学位授权点申请。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撰写增列该学位授权点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二)同行专家评议。研究生培养单位聘请不少于5位校外高层次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和论证。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专家评议意见,认真审议并做出是否同意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建议。同意增列的,将有关材料和建议报校学位办审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审议有关分委员会建议后,做出是否同意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决议。
(五)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有关材料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学校统筹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一)发布增列计划。学校根据学位授权点撤销情况,统一发布增列学位授权点计划。
(二)单位申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撰写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报告,提出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申请,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送校学位办。
(三)学校论证。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结构布局,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优势特色、社会需求等进行论证,按计划提出学校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
(四)同行专家评议。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填写《学位授权点简况表》,所在单位聘请不少于5位校外高层次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和论证。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学校论证及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做出是否同意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决议。
(六)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有关材料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校外同行专家组成员一般应是相应学位授权点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教授或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专业学位授权点还应有一定比例的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专家来源单位层次应高于学校,专家组组长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五章 报批及复核
第十九条 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复核。复核方式为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术学位授权点的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科评议组组织实施,专业学位授权点的专项合格评估由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暂停招生并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复评结果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撤销学位授权,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复核被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将由上级部门收回并进行省级动态统筹,且学校不得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