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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2016-09-24 16:32   审核人:

沈建研学位字[2016]70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是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关键环节。为切实加强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根据《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管理规定》(沈建研字[2015]22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根据学位论文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达到修改时间要求并经导师、学科点和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于答辩前10个工作日,携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到研究生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条 通过答辩资格审查的,由导师向所在学科点申请组织答辩;未通过或未进行资格审查的答辩无效。

第四条  答辩委员会由学科点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组成,基本要求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人数由5-7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校外专家所在单位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导师本人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外专家担任。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中须至少有1人参加过该博士研究生预答辩,至少有1人为该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四)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应由本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五)答辩委员会组成须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要在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前三天要张贴答辩公告。答辩由学科点统一组织在校内公开进行,答辩现场要悬挂“沈阳建筑大学XX学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条幅,答辩过程须全程录音、录像。

第六条  答辩评审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主要程序如下:

(一)宣布答辩程序;

(二)介绍博士研究生简况;

(三)博士研究生汇报学位论文主要内容(不少于4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向博士研究生提问,博士研究生答辩;

(五)博士研究生与列席人员暂时回避,举行答辩委员会会议,集体评议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讨论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向参加答辩人员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博士研究生及其导师与答辩委员会成员合影留念;

(八)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决议书》签字;

(九)答辩会结束。

第七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须收集整理博士研究生简况,形成文字材料提交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时认真做好答辩记录工作,组织答辩投票表决,并汇总答辩表决票及相关材料报研究生教学秘书。

第八条  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投票同意的,视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意票数不足三分之二的,视为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博士研究生应按照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将学位申请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培养单位。

(二)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经答辩委员会书面同意,博士研究生可在两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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