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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
2016-09-25 16:31   审核人:

沈建研学位字[2016]69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是判断其是否符合学位论文答辩条件、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标准以及衡量其学术水平的重要措施,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客观、公正地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健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管理规定》(沈建研字[2015]22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根据预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达到修改时间要求并经导师和学科点审查同意后,可将学位论文按要求提交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全部实行双盲评阅,即对论文评阅专家隐匿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姓名等相关信息,对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隐匿论文评阅专家姓名等相关信息。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后,培养单位要严格审核是否符合送审条件,审核通过的,按要求将学位论文评阅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

第五条 研究生学院通过“全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系统”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工作,评阅专家一般为3人。评阅意见将及时反馈给申请者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条  论文评阅人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分为同意答辩(A)、少量修改后答辩(B)、较大修改后答辩(C)、不同意答辩(D)四种,根据不同评阅结果,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评阅意见全部为A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申请答辩;

(二)评阅意见全部为B或以上的,博士研究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修改一周以上,经导师、学科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答辩;

(三)一份评阅意见为C,其余为B或以上的,博士研究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修改一个月以上,经导师、学科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答辩;

(四)两份评阅意见为C,另一份评阅意见为B或以上的,博士研究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修改三个月以上,经导师、学科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答辩;

(五)一份评阅意见为D,其余为B或以上的,博士研究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修改三个月以上,经导师、学科点审核同意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六)其他评阅意见的,博士研究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修改六个月以上,经导师、学科点审核同意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三份评阅意见均为“A”的,认定为“优秀”;两份或以上评阅意见为D的,认定为“不合格”。认定结果按照学校学位论文评议结果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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