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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
2016-09-26 16:28   审核人:

沈建研学位字[2016]68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对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之前进行的一次集体指导,是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切实加强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根据《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管理规定》(沈建研字[2015]22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在中期检查一年以上,且完成学位论文、导师审查同意后,可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申请预答辩。

第三条  导师、学科点和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博士学位申请者取得学术成果标准、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等要求,对申请预答辩者进行资格审查。

(一)导师初审。导师要严格审查博士研究生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及科学研究能力、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论文的规范性、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等,同时对博士研究生作出学术评价。

(二)学科点审查。学科点要重点审查学位论文选题的前沿性和创新性、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学位论文质量等是否满足本学科要求。

(三)培养单位审查。培养单位要重点审查博士研究生培养环节完成情况、在学期间思想政治综合表现、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结果等是否满足要求。

第四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可由导师向所在学科点申请组织预答辩,并提名预答辩专家组成员名单,经培养单位审核后确定。名单至少由5名本研究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除导师本人外至少有1人参加过该生中期报告会。专家组另设秘书一人。

第五条  预答辩评审会由学科点统一组织,一般在校内公开进行,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博士研究生应在预答辩评审会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专家组成员审阅。

第六条  预答辩评审会具体程序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向专家组做不少于40分钟的汇报,重点汇报论文研究的背景、内容和方法,取得的研究成果和创新点等。

(二)专家组针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研究内容和取得的学术成果等进行提问,博士研究生答辩;秘书要详细记录预答辩中专家提出的主要问题和修改意见。

(三)博士研究生回避,专家组根据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实际水平和预答辩情况,提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并综合确定预答辩总体评价意见。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预答辩评价意见分为少量修改、较大修改和不通过三种。

(一)评价为少量修改的,修改一周以上,经导师和学科点审查同意后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二)评价为较大修改的,修改三个月以上,经导师和学科点审查同意后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三)评价为不通过的,修改一年以上,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八条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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