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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2016-09-27 16:26   审核人:

沈建研学位字[2016]67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做好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根据《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管理规定》(沈建研字[2015]22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按照学位论文工作进度安排,积极开展研究并取得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后,可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报告》,经导师审阅同意,方可申请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原则上在开题通过一年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导师按照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根据博士研究生工作进展、中期报告完成情况等确定。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主要进展;

(二)已经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

(三)根据国内外研究最新发展及项目进展情况,对哪些研究内容作了必要调整或变动;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下一步论文工作计划和预期成果。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报告会一般在校内公开进行,由导师按照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聘请本研究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的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中期报告进行审议,原则上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且除导师本人外至少有1人参加过该生开题报告会,报告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内容应有专人做详细记录。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报告会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向专家组汇报中期报告内容,汇报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二)专家组针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工作进展、研究成果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进行提问,博士研究生答辩;

(三)博士研究生回避,专家组集体评议,重点审查学位论文是否按开题报告预定内容及计划进度进行,已取得的学术成果是否符合标准,对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否可行,下一步工作计划是否合理等,并给出专家组评价意见和综合结论,专家组成员在中期报告上签字。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应充分吸收专家组评价意见,有针对性的改进论文工作,按计划完成学位论文后续研究内容。对中期检查结果为“进展一般”和“进展缓慢”的,导师应加强督促和管理,指导博士研究生认真整改、及时调整,确保顺利完成学位论文。

第八条 中期检查后,博士研究生应按要求将中期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备案。

第九条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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