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研字〔2015〕2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包括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等环节。
第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各工作环节分别由导师、学科点、研究生学院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程序组织实施,博士学位授予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坚持严格标准、科学严谨、质量为本、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授予博士学位前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授予博士学位前须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取得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且满足本学科规定的博士学位申请者取得学术成果标准要求。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实用价值,所研究的内容应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新性成果;
(二)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应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四)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应符合《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要求。
第三章 开题与中期检查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应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中期检查和开题原则上应间隔一年以上,具体开题、中期检查时间由导师确定。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应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报告》,经导师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参加开题、中期报告会。
第十条 开题、中期报告会一般在校内公开进行,由导师组织,具体按照学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的开题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开题通过后论文选题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如有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开题。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中期检查结果分为进展良好、进展一般和进展缓慢三种。导师应对中期检查进展一般和进展缓慢的博士研究生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高质量、按计划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章 预答辩与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预答辩时间一般应与中期检查间隔一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导师审查同意后,可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申请预答辩。
第十四条 导师、学科点和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博士学位申请者取得学术成果标准、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等要求,对申请预答辩者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由导师向所在学科点申请组织预答辩,并提名预答辩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十六条 预答辩由学科点统一组织,一般在校内公开进行,具体按照学校博士研究生预答辩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预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专家组成员审阅。
第十八条 预答辩专家组应根据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实际水平和预答辩情况,提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并综合确定预答辩总体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预答辩评价意见分为少量修改、较大修改和不通过三种。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应根据预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和学科点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全部实行双盲评阅,评阅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周期一般为40个工作日,评阅意见未返回之前,不得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论文评阅人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分为同意答辩(A)、少量修改后答辩(B)、较大修改后答辩(C)、不同意答辩(D)四种,不同结果的处理方式按照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规定执行。
第五章 答辩与学位授予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须在答辩前10个工作日,携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到研究生学院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方可进行答辩,未通过或未进行资格审查的答辩无效。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应为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组成须经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答辩由学科点统一组织在校内公开进行,答辩过程须录音录像,具体按照学校博士研究生答辩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要在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前三天要张贴答辩公告。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坚持严格的学术标准和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答辩前预先了解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做好答辩准备,答辩中要对学位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进行客观评议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投票同意的,视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意票数不足三分之二的,视为不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条 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经答辩委员会书面同意,博士研究生可在两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一条 通过答辩后,博士研究生应按照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议申请者取得的学术成果、学位论文质量和答辩过程等,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进行学位授予审核,审核通过的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