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关于取消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77号)、《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80号)、《关于提高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83号)及《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和防止重复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现将组织2017级研究生参加医疗保险申报及缴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2017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保险种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
三、缴费标准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20元,一次性缴费两年,共计240元。
2.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20元,一次性缴费三年,共计360元。
3.博士研究生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一次性缴费四年,共计480元。
4.其中属于沈阳市本地低保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人员(需低保户证、特困证明、残疾证),个人不需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沈阳市本地低保边缘户人员(需有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每人每年缴纳48元。
四、保险有效期
有效期视参保年限确定,参保一年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依此类推。
五、工作流程及要求
1.做好政策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民生工程之一,直接关系到在校研究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积极向本单位研究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将相关政策传达给每名研究生(具体政策见附件1),切实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力争应保尽保。
2.按时报送材料。请各单位于11月2日前将《2017级研究生参加大学生医保情况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到邮箱c5yjsgl@163.com(邮件注明:XX学院2017级新生保险),纸质版送至C5-201。
3.身份信息采集。参加此次医疗保险的新生都需要进行身份证信息采集。信息采集以学院为单位,收集研究生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各单位指派2-3名研究生统一收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到C5-201进行身份证录入。信息采集后各学院将未采集人员名单上报至C5-201。采集时间如下:
日 期 |
上午 |
下午 |
11月7日 |
09:00建筑学院 |
14:00土木学院 |
11月8日 |
09:00机械学院 10: 30 环境学院 |
14:00 信息学院 15: 30 材料学院 |
11月9日 |
09:00管理学院 10: 00 商学院 11:00 外国语学院 |
14:00 交通学院 15: 00 艺术学院 16: 00马克思主义学院 理学院 |
11月10日 |
补充采集 |
4.保险费用缴纳。通过身份证采集的新生以学院为单位报送参保缴费回执单和银行开具的存款回执单(或网银转账页面打印版)报至C5-201室。(联系人:郭洋,联系电话:24694568)
缴纳参保费用指定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银行卡号:6210 8107 3003 2206 105
开户名:郭洋
六.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认真解读《沈阳市2018年度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指南》,并了解参保政策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学生(包括新农合学生)需写情况说明并由本人签名后并交由学院保管,避免出现责权不清等情况。
2.参保人员在我市本年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前已经参加过本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即沈阳市本地户口的大学生新农合和大学生医疗保险只能二选一。
3.低保户证、孤儿、低保边缘户证、残疾证(二级以上)学生只包括沈阳市本地户口,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院统一审核保管。
4.本次录入必须为学生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临时身份证等其他证件均无法录入。
5.其他年级如果有参保需续保的研究生与2017级新生同时报送相关材料,逾期将不予补报。
6. 请各单位仔细阅读《2017级研究生参加大学生医保情况汇总表》填表要求,表格样式不可修改。
7.如新生从开学起至领取到医保卡期间遇险住院,治疗费用需自行垫付,领取到医保卡后携带住院相关材料自行到医保中心报销。
附件:1.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2.《2017级研究生参加医疗保险情况汇总表》
3.《参保缴费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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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