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研究生学科竞赛是培养研究生团队协作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为鼓励广大研究生积极参与各类学科竞赛,规范研究生学科竞赛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研究生学科竞赛,是指由权威机构组织并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第三条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1.研究生学院负责各级各类研究生学科竞赛的级别认定、组织与实施、竞赛项目的资助与奖励。
2.国家级、省部级学科竞赛是指由国家有关部委、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经我校认定有参加价值的各类学科竞赛。各学院(部)负责遴选优秀参赛人员和指导教师,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后,推荐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学科竞赛。
3.校级学科竞赛是指与国家级及省部级相对应的校内选拔赛,或由学校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牵头组织的全校范围内的学科竞赛。校级学科竞赛采取研究生学院主办,各单位承办的形式。承办单位负责竞赛方案的策划、竞赛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竞赛成绩的评比等,研究生学院负责竞赛评比结果的公示和表彰。
4.除学校认定的竞赛项目外,学校鼓励各学院(部)组织参加或研究生自行参加行业认可的学科竞赛,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级别认定和奖励。
5.经过校内选拔确定的参赛学生,必须服从学校与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与管理,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积极备赛和准备参赛作品。
第四条经费使用与管理
1.学校设立研究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学科竞赛奖励及经学校选拔推荐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参赛项目的资助。具体可用于参赛个人和团队的报名费、差旅费、作品制作材料费、竞赛所涉及的设备及其它必须开支的费用(材料复印、邮寄、会务等)。
2.学校鼓励研究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并对获奖的个人或团体给予奖励。此外,同一项目的学科竞赛,获得多个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研究生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可折抵一篇省级刊物学术论文或一门全校任选课学分;硕博连读优先推荐。
3.学科竞赛奖励额度
(1)国家专业指导委员会竞赛项目获一等奖相当于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国家专业指导委员会竞赛项目获二等奖相当于省(部)级二等奖,依此类推。
(2)国家级企业或行业协会竞赛项目获一等奖相当于省(部)级二等奖,国家企业或行业协会竞赛项目获二等奖相当于省(部)级三等奖,以此类推。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对本单位承办或参与的学科竞赛给予经费配套和支持。资助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竞赛作品等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