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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10-08 18:1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在生态环境领域科研创新,促进辽河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由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研究院出资,学校设立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管理工作,确保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主要奖励在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研究生,全校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学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分为科研激励奖、科研贡献奖和科研创新奖三类。

第五条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激励先进、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设三个类别,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

第七条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于律己、乐于奉献、身心健康,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项研究生学术文化、

学科竞赛、实习实践、公益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向上,学术表现突出,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科研成果丰富,发展潜力明显,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五)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无任何违法违纪等受处分记录。

(六)在学期间,积极参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并对辽河环保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科研创新奖的评定条件

在符合第七条规定外,申请科研创新奖的还须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2.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国内相关领域主流期刊上(中文核心、EI或SCI)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3.参与申报并取得相关科研项目,在读期间参与国家级纵向课题1项以上、横向课题不少于2项,并取得重要科研成果。

第九条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科研贡献奖的评定条件

在符合第七条规定外,申请科研贡献奖的还须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2.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国内相关领域主流期刊上(中文核心、EI或SCI)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

3.参与申报并取得相关科研项目,在读期间参与国家级纵向课题1项以上、横向课题不少于1项,并取得重要科研成果。

第十条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科研激励奖评定条件

在符合第七条规定外,申请科研激励奖的还须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2.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国内相关领域主流期刊上(中文核心、EI或SCI)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

3.参与申报并取得相关科研项目,在读期间参与国家级纵向课题或横向课题不少于1项,并取得重要科研成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遴选相关学科领域专家成立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评审一次。办公室设在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研究院。

第十二条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经导师、所在单位推荐后向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查及评审。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严格核实和审查申请者的申报材料,本着严格标准、

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定初评人选和奖励标准;

(三)公示。评审结果由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主页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表彰奖励。公示无异议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研究院将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专门账户,并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同时将相关获奖审批表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申请材料,对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研究生“辽河环保之星”奖学金为研究生企业奖学金之一,纳入学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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