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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企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10-08 18:1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企业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社会捐(赞)助等捐资设立,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攀高峰、励志成才。为充分发挥研究生企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确保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企业奖学金分为攀登奖和励志奖两类,视捐资情况组织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学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研究生企业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激励先进、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研究生企业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于律己、乐于奉献、身心健康,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项研究生学术文化、学科竞赛、实习实践、公益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向上,学术表现突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科研成果丰富,发展潜力明显,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五)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无任何违法违纪等受处分记录。

第六条攀登奖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一)在符合第五条规定外,攀登奖的评定条件为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获得下列学术创新成果之一:

1.在本学科认定的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2.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专利内容属于本学科领域。

以上成果均须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导师第一完成人),且以沈阳建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3.参加的科研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技奖励,且排名在有效范围内;

4.参加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同一项竞赛获奖只记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二)攀登奖的奖励标准为2000-5000元/生,视学术创新成果级别和个人排序等确定。

第七条励志奖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在符合第五条规定外,励志奖的评定条件为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具备以下条件:

1.在研究生思想品德、党团建设、学术文化活动、“三助”工作、公益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做出特殊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

2.具有积极进取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乐观向上、自强不息,励志成才、事迹突出,担任主要研究生干部或兼任“助教”、“助管”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3.至少荣获两次校级或以上研究生奖励。

(二)励志奖的奖励标准为1000-2000元/生,视参评人员的综合情况确定,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0%。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企业奖学金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

第九条研究生企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企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经导师、所在单位推荐后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查及评审。研究生学院按照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严格核实和审查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并遴选评委,本着严格标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定初评人选和奖励标准;

(三)公示和审定。评审结果在研究生学院网页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捐资企业或个人审定;

(四)表彰奖励。审定后,学校将研究生企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专门账户,并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同时将相关获奖审批表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监察处提出申诉,由监察处组织查明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企业奖学金申请材料,对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对设立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各类研究生企业或专项奖学金,由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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