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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10-08 18:02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研究生优秀生源吸引力度,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学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涵盖推荐免试、硕博连读和考试招生三种入学方式。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旨在不断拓宽生源来源渠道、提高生源质量和数量。

第五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严谨规范、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条件

第六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具体奖励标准和比例如下表:

第七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以优化生源结构、吸引优秀生源为基本原则,向特色优势学科适当倾斜。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的获奖比例、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获得特等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生源来源为本学科领域相近专业“985”高校应届毕业生(其中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本科毕业院校须为“985”高校相近专业)。

第九条获得一等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推荐免试方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

(二)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的硕博连读生;

(三)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异。

第十条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在本学科领域名列前茅的可获得二等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获得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学校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表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十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接受相关人员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学科建设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任委员,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9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单位负责人除外)人数占评审小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评审小组组成情况须报学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指导关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四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于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组织评审,具体程序为:

(一)制定或修订完善评审实施细则。各单位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研究生生源实际和培养需求,以拓宽生源来源渠道、改善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和数量为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单位或分学科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公布执行。

(二)初评和公示。各单位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评审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初评工作,确定的初评推荐名单,要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汇总表》及评审情况总结报告提交学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学校审批和公示。学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批,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表彰奖励。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为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在入学后将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专门账户。

第十五条对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所在单位公示期内向单位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在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对发现有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作为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鼓励各学院或学科结合生源实际,自行设立本单位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并组织评审和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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