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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证、研究生校徽管理与使用规定
2016-10-08 18:42   审核人:

研究生证、研究生校徽是研究生的身份证明,是研究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有关活动的重要凭证。为使研究生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研究生证和研究生校徽,

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证、研究生校徽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研究生证包括博士研究生证和硕士研究生证,研究生校徽包括博士研究生校徽和硕士研究生校徽。

第二条研究生证及研究生校徽仅限于研究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中要注意保护,妥善保管,不得涂改研究生证有关信息,不得用作抵押。

捡到他人研究生证、研究生校徽的,应及时送交研究生事务服务中心。

第三条研究生证的发放:新生入学时统一发放研究生证,研究生应按要求和说明填写研究生证有关信息,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学院复核并通过入学资格复查取得学籍后,加盖学校钢印和印章生效。

第四条研究生证的注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加盖研究生注册专用章。未加盖注册专用章的研究生证,一律无效。

第五条研究生证的使用:研究生应遵守本规定,正确使用研究生证。凡私自涂改研究生证内容、将研究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未按时注册者,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研究生证的换证:研究生因学籍异动(休学、延期毕业等)变更基本信息的,应持原研究生证到研究生事务服务中心换领新证。

第七条研究生证的补办:研究生证遗失或损坏需要重新办理的,研究生应填写《沈阳建筑大学补换研究生证申请表》,由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经辅导员审核后,本人持校园卡、申请表和1寸免冠照片,到研究生事务服务中心办理。丢失的研究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回的,应送交研究生事务服务中心销毁。

第八条研究生证的注销:研究生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须将研究生证交回所在培养单位,由研究生事务服务中心统一注销。

第九条研究生校徽的发放、使用和补发:研究生入学时发给研究生校徽,研究生校徽要佩戴在外衣左胸前。研究生校徽如有遗失,可到研究生事务服务中心申请补发,研究生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校徽留作纪念,不再收回。

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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