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违纪研究生的思想教育,提高违纪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意识,为违纪研究生提供改过并解除或降低处分的机会,结合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纪研究生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处分的研究生,经考核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解除或降低处分。
第四条因政治问题和学术不端、考试作弊等品质问题受到的处分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解除或降低。
第二章 申请解除或降低处分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解除或降低处分的基本条件:
1.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和行动;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勤奋努力,受处分后未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3.各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无补考或重修;
4.按期完成学位论文各环节考核,且考核合格;
5.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研究生学术科技、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
第六条在符合第五条规定外,从受处分之日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解除“警告”处分申请:
1.学位论文入选学校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库并通过中期检查的;
2.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成果:
(1)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在各学科认定的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被SCI、EI检索(不含学术会议)学术论文的;
(2)参加的科研项目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且排名在有效范围内的;
(3)以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导师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
3.参加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三等及以上表彰和奖励的;
4.获得学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
5.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工程硕士、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科技之星等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6.在学校组织的各类研究生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两项及以上校级表彰和奖励的;
7.在学院(部)组织的各类研究生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三项及以上院(部)级表彰和奖励的;
8.在思想政治、社会活动、服务社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经媒体宣传报道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
第七条在符合第五条规定外,申请解除“严重警告”处分的,须满足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两款及以上;申请解除“记过”处分的,须满足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三款及以上。
第八条对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违纪研究生,符合第五条规定,达到解除下一级处分条件但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可依次申请降低处分。
第三章 解除或降低处分的程序
第九条符合申请解除或降低处分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解除、降低处分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对研究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学院。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院复核无误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被批准解除或降低处分的,于研究生毕业前统一履行解除或降低处分的有关程序,其申请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工程硕士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