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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
2016-10-08 18:3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规范研究生行为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按期完成学业。对偏离基本行为规范、不遵守相关规定、有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学校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坚持处分和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努力创造良好的研究生成长环境。对研究生的纪律处分,以警示和纠正为目的,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研究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起算。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深刻悔改和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立功表现或先进典型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或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距毕业不足一年或毕业年级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可酌减,于毕业前视其表现决定是否解除留校察看并准予毕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比较轻微,且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或取得被侵犯人谅解的;

(一)主动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说明事实真相并协助、配合学校调查,或主动检举其他违纪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三)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确系他人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教唆、诱骗他人违纪的;

(二)对共同违纪人员或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采取包庇、报复等行为的;

(三)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四)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组织、策划违纪事件的;

(六)有干扰或妨碍调查等行为的。

第九条对有本规定中规定的两种或以上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分别处理、合并执行,并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对有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其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条已受到两次纪律处分,仍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凡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均取消其当年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的评审资格,其中担任研究生干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是党员的,

由党组织按规定另行处理;硕士研究生还取消其当年硕博连读申请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组织罢课、参与非法组织者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遵守网络使用有关规定,制作非法网站或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通过网络等方式造谣或散布、传播谣言及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学校利益的非法有害信息,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执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内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制作、传播或观看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图片、刊物、宣传品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或散发、张贴经营性广告等宣传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在涉外交往、学术交流等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婚育政策,在校期间发生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以学校名义或代表学校对外发布公告、参加社会活动、从事科研及商业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诋毁、损害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条在校园内携带或在宿舍存放管制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带入校园、宿舍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未取得驾驶证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给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蓄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盗用或滥用学校网络资源、危害网络安全或对学校各类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操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集会和活动中,不听从指挥和安排,肆意起哄、打闹,造成混乱、拥挤或有其他影响秩序和安全的行为者,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实验、实习、实践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作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等管理和使用规定或使用学校明令禁止的炉具、电器等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破坏或私自改动、乱接学校教学楼、宿舍等场所弱电、强电电气设备、线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等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其中先动手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或在现场起哄、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结伙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者,或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怂恿、挑拨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助长事态升级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或到校外寻衅打架、参与社会纠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利用网络等其他方式挑逗、滋扰、纠缠他人,干扰、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偷窥、偷拍(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教学区、实验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有大声喧哗、制造噪音、打闹、吸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者,影响和干扰他人正常学习、休息和生活,劝告无效或不听制止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藏匿、毁坏、冒领、私拆他人信(邮)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侵犯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非法盗用单位或个人网络用户账号、用户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有损他人正当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辱骂、干扰管理人员或研究生干部工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节 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以盗窃、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或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财物、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未获得财物或涉及金额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涉及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两次实施以上行为或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性质恶劣、数额较大、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故意或多次损坏学校实验仪器设备、消防器材、报刊图书、教学生活用具等公共设施和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分赃者,除没收赃物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协助窝藏或转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他人科技成果、学校知识产权或资产设备等者,除没收所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节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一学期内课程学习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以下限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20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未请假(含请假未获批准)、未履行因公外出审批程序(含履行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出国(境)的,及请假期满未续假(含续假未获批准)、因公外出期满未申请延长外出时间(含申请未获批准)或经批准出国(境)而逾期未返校的,视离校或逾期时间给予下列处分:

(一)3天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4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认定为违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认定为严重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认定为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认定为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在上课、实验等教学时间,有上网、玩游戏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等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在各种评优评奖活动中,有违反规定拉票贿选、弄虚作假等行为者,除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已获奖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有转借、涂改、冒用、伪造研究生证、校园卡、身份证等证书证件,私刻、私盖公章或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有剽窃、抄袭、伪造学术研究成果或代写、购买、出售学术论文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窃取、泄露或传播涉密的各种科技成果、技术资料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未经允许,擅自扩散未公开的实验数据、结果等或将自己仅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被认定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六节 扰乱生活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故意撕毁尚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在建筑物、墙壁、桌椅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刻,未经批准张贴宣传材料或悬挂条幅,故意砸摔或焚烧物品、践踏草坪、折毁花木者,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不遵守作息时间,擅自在研究生宿舍留宿同性外来人员,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私占、私自出租床位或未经审批私自在校外租房等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条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在研究生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异性宿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学校研究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批准或被取缔后仍以研究生团体名义组织活动,或经批准成立的研究生团体开展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活动的,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二条参与邪教、传销、封建迷信等活动,经教育和告诫不改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其他失信失德、有损研究生形象的言行或不检行为,从事或参与有损学校荣誉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纪律处分的处分程序为:

(一)调查违纪事实。违纪行为发生后,研究生所在学院(部)组织调查研究生违纪事实,收集证明或证据;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部)告知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原则上为直系亲属)有关违纪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初步处理结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形成文字材料,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提出处分建议。学院(部)结合调查结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明或证据,根据本规定研究提出处分建议,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并附研究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说明、证明或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等报学校审核和审批;

(四)作出处分决定。学校对学院(部)的处分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做出审批,出具《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纪律处分的审批程序为:

(一)给予研究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二)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复核,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还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不同学院(部)研究生违纪的,由研究生学院会同相关单位调查并按以上程序处分和审批;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研究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各学院(部)须安排专人与受处分研究生或其代理人谈话,并由研究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处分决定书,同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满两周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受到记过及以下纪律处分的研究生,经考核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解除或降低处分,具体按学校违纪研究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学院(部)要定期进行教育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后,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部)通过民主评议、集体讨论等程序进行鉴定并提出是否解除留校察看的建议,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复核,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毕业前未能解除留校察看的研究生,须申请延期毕业。

第五十九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视其在校学习时间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开除学籍后,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六十条毕业前未解除处分的研究生受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一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二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未列举或述及的违纪行为和处分,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六十六条对非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纪律处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的复查期间,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记过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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