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因公外出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研究生外出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因公外出,是指导师或有关单位根据科研任务、学位论文或教学环节等需要,派出研究生在校外进行调研、科研、访学、
实习、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因公外出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研究生因公外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全日制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因公外出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因公外出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研究生因公外出应以必要为原则。避免派研究生到一些自然或社会环境复杂交通通讯条件差的特殊地区;确有必要的,导师和培养单位须对研究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预案和周密安排。
原则上不允许研究生独自从事调研和社会实践活动,两人以上的应指定负责人。
第七条 申请因公外出的研究生须认真阅读《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签订安全承诺,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未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不在保险期内的研究生,外出前须按照外出时间期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导师派出的由导师购买,单位派出的由派出单位购买。
不得派出未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不在保险期内的研究生。
第九条 导师、辅导员要严格审查《申请表》的各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后,由院(部)主管研究生管理的党委(总支)副书记(院长)审批,批准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条各学院、部要严格研究生因公外出申请审批程序,并深入开展外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能力。
第三章 因公外出期间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要指定专门联络人,定期与外出研究生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外出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确保出现意外事故等情况能够迅速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外出研究生要树立安全意识,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到达外出地点后应及时向导师、辅导员报告。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公外出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外出期间要主动与导师、辅导员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保持联系,每周至少联系一次。若临时改变外出区域和路线,或申请延长外出时间,
须及时向辅导员、导师汇报,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委托校内联系人征得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研究生要文明外出,外出期间要遵纪守法,不听信谣言、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活动;注意饮食卫生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规律,严禁酗酒;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安全合法交通工具;外出地点涉及环境恶劣、复杂的区域时,应了解当地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尊重地方民风、民俗,遵守地方政策法规。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财产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时,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并及时报告导师和辅导员。
第十六条研究生外出活动结束后应立即返校,并到所在单位履行销假手续,所在单位要及时将研究生返校情况报研究生学院。
第四章 因公外出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因公外出发生的事故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研究生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外出或未按照批准内容与计划外出的,在外出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学校还将按相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九条研究生导师或派出单位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将研究生派出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导师或派出单位负责人承担,学校还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对与外出任务内容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对在履行外出活动职责中发生的事故,学校视具体情况依法处理,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研究生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公外出发生事故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研究生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还将按相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派出单位对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告知其家人,并报研究生学院,不得瞒报、迟报、漏报。有条件的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实施救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因病、因事等因私请销假的管理按《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