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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6-10-08 17:5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学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所在学院(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研究生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部)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或者请假逾期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初按规定方式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制是对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的规定。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为6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申请提前毕业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按学校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按期毕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即延期毕业,但延期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经批准延期毕业研究生的管理,按学校研究生延期毕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学校研究生培养规定及所在学科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及考核结果的处理按学校有关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鉴定等工作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或辅修其他学科领域课程,或申请跨校修读有关课程,经研究生学院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研究生考试管理和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档案的接收、管理和转递等按学校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和按时参加学校规定和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位论文考核、学术文化活动等。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考勤主要由导师、任课教师、辅导员、教学秘书等负责。研究生应与导师、辅导员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不得擅自离校,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

(一)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导师、研究生辅导员批准,并报所在学院(部)备案;

(二)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须经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同意,由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三)请假两周以上的,须经导师、辅导员、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由研究生学院批准,但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四)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公外出调研、实验、实习实践、学术交流等,必须履行因公外出审批程序,按学校研究生因公外出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未履行因公外出审批程序而擅自离校的,及请假期满未续假(含续假未获批准)或因公外出期满未申请延长外出时间(含申请未获批准)而逾期未返校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擅自离校或逾期时间超过两周(含)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留学、学术交流、旅游等的审批,按学校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文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研究生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表彰和奖励的主要形式有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品、奖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具体按学校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到记过及以下纪律处分的研究生,经考核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解除或降低处分,具体按学校违纪研究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其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需要休学的;

(二)连续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三)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已婚女研究生因生育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五)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六)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

(七)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八)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二条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学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学院(部)审核并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休学期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研究生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审批表》,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病愈诊断证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继续申请休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入伍前须由本人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学院(部)审核并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入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入伍期满应按期返校,并于返校后一周内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审批表》,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出国(境)前须由本人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学院(部)审核并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出国(境)期满。出国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出国(境)期满应按期返校,并于返校后一周内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审批表》,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须定向、委托培养单位人事部门同意,且不得应征入伍、不具备公派出国(境)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研究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转学科、变更导师与转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学科。如有身体状况不能继续在原学科学习或对拟转入学科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等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转学科,但原则上不得在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类型间互转,也不得跨学科门类互转。

第四十一条 申请转学科的研究生须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转学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所在学院(部)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转学科,必须出具定向、委托单位人事部门书面同意调整学科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 转学科一般应在入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经批准转学科的研究生须按新学科培养方案要求重新修改个人培养计划,补修相应课程。

第四十三条 经双向选择确认导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导师长期出国、工作调动、退休、去世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等原因确需变更导师的,可在同一学科领域更换其他导师。

第四十四条 申请变更导师的研究生须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变更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审批表》,经接收导师、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六条 申请转学到外校的研究生征得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导师、所在学院(部)和研究生学院审核、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申请由外校转学到我校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征得转出学校同意后,提交原学校录取登记表、转学原因证明、学习成绩单、考核鉴定等材料,经研究生学院审查合格、转入学院(部)和导师考核同意接收、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由外校转学到我校的研究生只能转入相同学科和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跨省转学的,须分别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章 退学

第五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两周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未返校的;

(五)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返校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其他经审查和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第五十一条 对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应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部)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二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不能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满两周视为送达。

第五十三条 收到退学决定书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自做出退学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五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动取消学籍,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且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条件的,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且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可于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有关条件的,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答辩或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再受理。

第五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取得硕博连读培养资格的研究生,在其博士生学籍注册前,仍按硕士生管理,但无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如在博士生学籍注册前确认无法完成博士学业的,经审批后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同时取消其硕博连读资格;在博士生学籍注册后,按博士生管理,不得再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十条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录取类型、层次、学科领域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和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历证书信息、学位授予信息报省教育厅。

第六十三条 已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其学位论文有作假情形的,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具体按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有异议的研究生,可按研究生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六条 对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沈建研字〔2004〕398号)、《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沈建研字〔2006〕35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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