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沈阳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特制订本总则,作为学校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制定具体培养方案的基本依据。
一、培养目标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贡献力量;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的科学技术现状和前沿动向,掌握现代实验、设计方法和研究技能。
3.具有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
4.具有健康的体魄、健康的心理和完善的人格。
二、培养方式
1.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或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负责制。
2.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进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团队合作和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
3.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分为课程学习阶段和论文撰写阶段,两个阶段工作可以分段、平行或交叉进行。
4.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在申请答辩之前须修满所要求的学分。
5.博士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包括发表学术论文和撰写学位论文。
三、培养年限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为3~4年,超过4年需向研究生学院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明确限期毕业时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时间)。
2.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为5年,超过5年需向研究生学院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明确限期毕业时间。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3.对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具体参照《沈阳建筑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科及研究方向
1.培养方案可以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制定,对于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制定。
2.研究方向应在本学科领域内起点高、前沿性强,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或深远的意义,应是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与自身优势的有机结合。
五、学分要求及课程设置
(一)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是在硕士研究生课程基础上的深化和扩展,包括政治、文化、品德、外语及专业技能等内容。博士研究生课程由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及学术活动组成。总学分不低于14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4学分,必修课不少于6学分,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每学分对应18学时,公共外语每学分对应48学时;学术活动不少于2学分,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做学术报告和选听学术讲座等,累计5次学术活动计1学分,每次学术活动不少于4学时。
(二)课程设置
1.学位课
课程类别 |
学时/门 |
学分 |
考核方式 |
备注 |
思想政治理论课 |
36 |
2 |
考试 |
必选 |
第一外国语 |
96 |
2 |
必选 |
注:各学科学位课由学校统一开设。
2.必修课
课程类别 |
学时/门 |
学分 |
考核方式 |
备注 |
数学基础课 |
36 |
2 |
考试 |
理工类必选 |
专业基础课 |
36 |
2 |
必选 |
注:建筑学、艺术学等学科根据实际情况选学数学基础类课程。
3.选修课
课程类别 |
学时/门 |
学分 |
考核方式 |
备注 |
专业课 |
18~36 |
1~2 |
考查 |
选学 |
体育课 |
18 |
不计学分 |
必选 |
注: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的选修课原则上不超过10门;按二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的选修课原则上不超过5门(其中至少有2门按照一级学科设置),相近学科避免重复设课现象。
六、课程学习
博士研究生应根据导师制定的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并修满规定学分。考核及成绩记载具体参照《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学位课、必修课为考试课程,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进行;选修课为考查课程,可采用课堂讲授或实践、实验教学等方式进行;学术活动在导师或所在学科的指导下完成。参加学术会议应保留会议通知或邀请函,连同会议记载内容,经导师签字认可后交研究生教学秘书处。做学术报告或选听学术讲座,应有书面记录,经导师签字后交研究生教学秘书处。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在本一级学科范围内做不少于2次的学术报告,提倡理工科的博士研究生选听一定的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类学术讲座。学术活动学分由教学秘书记载和管理。
七、学位论文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包括文献阅读、调研、开题、实验研究、理论分析、撰写论文等环节。
(一)选题与开题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全面反映该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发展前沿和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应选择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由依托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所在学科成立5-7人开题报告评审专家组,召开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发展与研究现状分析;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成果;创新点、解决的关键问题及经济或社会效益;主要参考文献等。开题报告通过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修改后在三个月内进行二次开题,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将按《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论文撰写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应概念清楚、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计算准确、图表规范、结论正确。
博士学位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排版、打印,具体格式参照《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并在答辩通过后按标准封面装订。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用中文撰写。如果用外文撰写,必须提交完整的中文译本。学位论文字数,理工科的论文正文文字部分不低于6万字,管理及人文学科论文正文文字部分不低于8万字,其中绪论部分要求1万字左右。
(三)中期检查
在学位论文开题后一年左右时间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中期检查。由依托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所在学科成立5-7人中期检查专家组,召开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会议,对博士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过中期检查者方可继续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四)发表学术论文
博士研究生除完成学位论文外,在学期间、答辩前还须在本学科国内外指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至少有一篇)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发表若干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沈阳建筑大学”),并达到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量化指标的要求。
(五)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经导师推荐,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评阅。由依托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专家开展学位论文评阅工作,每篇论文评阅专家要求不少于5人,且均为博士生导师,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3。专家评阅意见均认为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论文,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正常申请参加论文预答辩;专家评阅意见中有1人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应扩大专家评阅范围,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可以参加预答辩;专家评阅意见中超过1/3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不允许参加预答辩,须在修改论文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参加学位论文评阅。
(六)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通过专家评阅后,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是切实检查博士学位论文内容,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所在学科点组织,具体按照《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程序及要求》执行。通过预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还须参加由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通过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盲审。
(七)学位论文盲审
博士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和相似性检测后,须参加学位论文盲审。由研究生学院聘请校外专家开展论文双盲评审工作,每篇论文盲审专家要求不少于3人,且均为博士生导师。盲审意见均认为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论文,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正常参加论文答辩;盲审意见中有1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须对论文修改后,由研究生学院再次组织双盲评审,直至通过;盲审意见中超过1/3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不允许参加论文答辩,须在修改论文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参加论文盲审。
(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相似性检测及盲审后,可申请参加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是对博士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水平的全面考核,是申请和授予博士学位的重要程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依托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具体按照《沈阳建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执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方可申请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