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为了严格课程管理,加强教学,促进研究生优良学风建设,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课程建设和各类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各学院及各级学科建设负责人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与管理者,负责本单位开设研究生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及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非学位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研究生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内容等须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实施。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应基本稳定。
第四条 各学院、学科应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推进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设置研究生课程,拓宽研究生的培养口径;突出课程设置的基础性、系统性及前瞻性;优化课程体系,体现学科水平与我校特色;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安排应在兼顾不同教育层次(本科、硕士、博士)教学衔接性的同时,体现不同教育层次的特点与要求。
第五条 未列入培养方案而需为研究生开出的课程为新开课程,其内容应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和发展前沿。开设新课应填写《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由学科建设负责人、学院学位委员会对授课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列入下一学期的开课目录。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原则上每16课内学时计1学分,公共课每学分的课内学时数可适当提高。专业课应控制在每门课2个学分,一般不得高于3个学分。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应该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全部教学任务。
第三章 任课教师基本条件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公共课及部分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 首次主讲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经过由学院、学科组织的试讲环节的考核,各学院应于开学后五周内将下一学期拟新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条 对于两年内两次课程教学检查评估不合格的教师,两年内不能担任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专业课教学由开课学院负责,跨学院的专业课教学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每学期第十周前后,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落实下学期本学院教学执行计划,汇总后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审核确认后,编写下学期的课程目录。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应依时开出,并依时进行考核。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开出课程或需要更换任课教师,须由学科建设负责人、开课单位写明原因,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课程的时效性和前沿性,连续两年未开出的课程将自动撤销。选修课程因任课教师出国、退休或健康等原因,经学院同意后可以向bet365365官网申请撤销、暂停或推迟。未经批准停开或中断研究生课程,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需要达到规定数量才能开课。原则上要求必修课的选课人数不低于5人;选修课程的选课人数不低于本专业招生人数的20%,对于招生人数多于50人的专业,选课人数不得少于10人,对于招生人数少于10人的专业,选课人数不得少于2人。其它特殊情况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各学科可制订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开课条件。
第十六条 每位专业课任课教师每学期主讲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二门(或4学分),需要任教更多课程时由学科依托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选修外学院研究生课程的,由本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与开课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协商,开课学院应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由我校自行开出。少数研究生课程可到校外单位选学,由导师提出,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所需经费自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位课、必修课程学习必须在第一学年内完成,选修课程或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安排在第三学期与教学(社会)实践及论文撰写工作交叉进行。
第五章 教材与选读文献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教材应优先使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教学用书。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一流的学术期刊的原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学科根据学科特点自编或公开出版反映本学科发展水平、优势与特色的讲义、教材或多媒体教材(课件),争取申报成为教育部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鼓励引进和使用合适的外文原版教材。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用书由学校统一订购,其它课程教材由主讲教师负责向研究生推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研究生购买自编教学用书。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结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教学的特点,探索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运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建立以研究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鼓励全部或部分内容采用双语或英语教学。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课程表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必修课教学必须全部面授,选修课教学的面授时间不得少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不得无故停课、缺课,或增减课时。因故需请假调课时,任课教师必须提前两天办理调课手续,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调课手续的,应在上课前通知任课班级学生及本人所属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并及时补办调课手续。公共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或代课时,须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原则上一学期调课学时不得超过8学时。因调课所缺课时任课教师应及时为研究生补上。
第七章 研究生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安排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试卷由开课学院负责;学院开设的课程考试由学院负责;学位课程一般应采取考试方式,非学位课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请假(因病需有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研究生管理的院长(书记)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需报研究生学院审批方可缓考,学院应将每学期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bet365365官网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凡经正式选课,不参加考核者,成绩记“0”分;凡未选课者,不予考核,不评定成绩。任课教师应当掌握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对于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内学时三分之一的研究生,应取消其考核资格。任课教师应规定开卷考试交卷的截止日期,届时不交卷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成绩经确认提交后,不得任意修改,若确属批改有误,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所在院研究生教学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三十条 学院负责收齐该学期本学院所有开设课程的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报研究生学院;全部课程的试卷由开课学院保存。
第八章 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应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应当组织随堂听课、召开任课教师、研究生座谈会及组织研究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将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以帮助任课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同时应积极配合学院和学校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在各学院检查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聘请一批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水平的教师组成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小组,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和课程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应反馈给有关学院,以改进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专家评价、研究生评价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核心评价标准,严格按照评估流程,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方法,实施教学评估。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估包括教学准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效果等方面,采取学生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综合专家评价和研究生评价确定评估结果,其中专家评价占60%,研究生评价占40%。评估结果按百分制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75分以上为合格,优秀率不超过被评估课程总数的15%。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一般在课程教学任务完成三分之二以上时进行,评估范围为所有研究生课程。评估结果作为设置和调整研究生课程、修订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应将各类教学评价结果作为任课教师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确认的依据。对于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可优先推荐申报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研究生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等。
第九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1.培养方案、教学大纲;2.主要教学用书、参考资料、课件与多媒体资料;3.教学计划、课程表;4.课程考核的试卷;5.研究生课程成绩单;6.课程教学总结;7.教学检查材料、听课记录及课程教学质量测评结果;8.反映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典型性经验总结材料、教学研究论文、获奖材料复印件;9.优质课程及双语课程建设材料;10.实验课程建设相关材料与实验室管理相关文件。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研究生教务工作秘书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的课程教学档案应存档备查。其中,研究生公共课试卷由研究生学院保存,专业课试卷由开课学院保存;其余的教学档案由课程主讲教师负责保存。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必须长期保存,其余的教学档案一般保存六年。超过保存期限的教学档案由学校统一销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